索引号: | DW030-20170804-111480 | 所属主题: | 党建督查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直机关工委 | 发文日期: | 2017-08-04 |
市直单位绩效评估加分和扣分事项表
加扣分事项 | 加扣分标准 | |
加
分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 加8分,无其它重大问题直接评优秀等次 |
受到国家部委表彰 | 加3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表彰加1.5分 | |
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 | 加3分(两办发文表彰的加2分,表彰分了等次的,第二等次减半加分) | |
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或未明确目标任务的单位引进1个亿元以上工业、农业产业化或高新技术项目、5亿元以上商贸物流或文化旅游项目 | 签约达目标要求加1分,产业项目每超1000万再加0.1分,最多加2分;引进产业项目履约开工且完成投资额每超过1亿元当年再加0.5分,最多加3分 | |
扣
分 | 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 | 扣15分 |
受到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 扣10分 | |
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工作被省委省政府约谈的 | 扣5分 | |
因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扣5分 | |
市直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未严格按要求采集数据 | 扣3分 | |
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单位未严格履行考评职责的 | 扣3分 |
说明:
1.表彰加分以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正式表彰(通报)文件为准(其它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等非正式实体机构的表彰,仅作为相关指标评估评分依据)。
2.被表彰对象应为市委市政府或市直单位本级,其它表彰不予加分。
3.招商引资加分值及加分事由需向纳入评估范围的市直单位通报公示5天,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