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W030-20170802-111477 | 所属主题: | 党建督查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直机关工委 | 发文日期: | 2017-08-02 |
2017年市直单位绩效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2017年常德市绩效评估实施方案》(常办〔2017〕24号)和《2017年市直单位绩效评估办法》(常办〔2017〕27号),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第七次党代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树立“开放强市,产业立市”的鲜明导向,紧紧围绕“在发展的主战场上论英雄,在产业项目培育上论英雄,在招商引资上论英雄,在基层党建上论英雄”,严格核定指标,强化过程监督,全面完成今年省绩效评估和重点民生实事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目标,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评估范围与分组
1、市委市政府直接评估86家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分为党委和群团工作机构、经济发展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司法执法监督部门和中央、省驻常单位5个组别。(名单见附件1)
2、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市委机关和市工商联的绩效评估,分别由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统战部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评估方案和结果报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备案和汇总。
3、部门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绩效评估细则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细则要及时报市直考核办备案,主动接受日常管理与过程监管,年度评估结果送市直考核办审核、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确认。(部门管理单位名单见附件2)
三、评估内容及方法
市直单位绩效评估由指标评估、公众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指标评估900分、公众评价100分,总分1000分。
1.指标评估,900分。包括共同性项目指标、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指标、专项评估工作指标、落实省绩效评估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单位职能业务指标五大类。
第一类,共同性项目指标,410分。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履行评估主体责任。
第二类,经济发展重点工作指标,100分。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重点工作进行考核。产业发展以市发改委为责任主体,主要面向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文体广新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商务局等单位进行信息采集;招商引资以市商务局为责任主体,主要面向招商引资相关单位、相关园区进行信息采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以市政府办为责任主体,市优化办牵头负责,主要面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进行信息采集。突出实际效益,实行重奖重扣。
各评估责任单位要优化项目设置、建立评估台账,对相关绩效指标完成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经常性指导、调度、督促,每季度向市直考核办报送一次工作进度或工作督查情况;要规范工作程序,不搞临时动议,不搞私下交易;要严格扣分标准,不以机构设置、开会发文、经费配套、稿件报送等为依据,不以领导是否出席活动、签批指示作为显示工作成效的证据;要列出问题清单,所有扣分点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提供差异化计分结果,经集体研究认定、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直考核办。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年底不得集中下单位检查验收。
第三类,专项评估工作指标,90分。一些确需考核的项目,包括:脱贫攻坚、交通跨越、园区攻坚、城镇带动“四大会战”、老干部工作、审计监督工作、防汛抗旱工作、统计联网直报工作、农民负担监管工作、公路“治超”工作、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双联”工作、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工作实行“征求意见、集中扣分”,由市直考核办每季度向相关部门征求一次意见,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年底,市直考核办根据征求的意见,细化问题清单,提出具体得分建议,报市绩效委员会审定。此项分值不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四类,落实省绩效评估和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100分。由市绩效办根据省绩效评估指标下达具体任务、协调调度督办、提出年度评估意见。市直考核办积极配合,加大对市直相关单位落实省绩效评估指标任务的督办力度。
第五类,单位职能业务指标,200分。被评估单位要认真对照市第七次党代会报告重点任务分解、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市人民政府工作要点、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解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单位职能职责,列出单位职能业务指标清单,报市直考核办审核确认;执行过程中,要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追踪进度,抓好自评自查,分别于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向市直考核办传送指标任务进展情况。指标落实过程中,如遇政策因素确需调整,须在9月20日前提出调整意见,由市直考核办审核后,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批准。年度评估工作由市直考核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被评估单位要积极配合,准确、及时、真实提供任务指标完成依据。
2.公众评价,100分。市直单位的公众评价由市绩效办和市直考核办共同负责,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四、评估计分
1.评估计分以工作原始资料和评估主体责任单位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工作资料必须能够反映工作完成的全过程,由数据体现的,数据链要完整;看形象进度的,需现场实地查验。
2.单项工作评估实行扣分封顶,在规定基分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被“一票否决”的,实行责任连带扣分。
4.加分与扣分。市直单位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给予加分;受到中央、省、市通报批评或出现其它履职尽责不力情形的,给予扣分。
各单位各项加分累计最多可加10分。各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绩效办、市直考核办申报加分事项,并提供原始依据。单位加分情况和专项评估工作扣分情况由市直考核办汇总审核后,报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定。
5.各主体责任单位的评估结果最迟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直考核办。未按时报送、评估组织不严格出现差错和在结果报出以后提出更改意见的,按未严格履行评估责任情形扣分。
五、评估等次的确定
市直单位评估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1、优秀等次。按参评单位总数的25%确定,指标不到组。每组得分排名第一的,年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等否决性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三位的,且相关单位或市直主管部门无取消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资格情形的,直接评为优秀单位;其余按综合得分全市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党委和群团工作机构中市委常委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单位,绩效得分在本组排前25%的评为优秀,其他单位再按单位数分类评定等次。 2.良好等次。按参评单位总数的25%确定。每组优秀、良好等次单位之和不超过本组参评单位总数的50%。先按本组参评单位总数的50%确定优秀、良好等次入围名额,入围单位中未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确定为良好等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取消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资格: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被“一票否决”的;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件被问责的;领导班子中出现塌方式腐败,或因班子不团结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因工作不力,承担的相关工作在全省绩效评估中综合得分排名全省第7名之后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管理单位在依法履责、内部管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负面事件,主管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部门管理单位被“一票否决”或者出现其他不合格情形,主管部门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合格等次。除优秀、良好等次外,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上且无其他特殊情形的为合格单位。
4、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有2项及以上被“一票否决”的;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经市绩效评估委员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认定为不合格的。
市直部门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单位只有1个的,其评估等次按不高于主管部门评估等次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考评申报;有2个及以上的,按50%的比例推荐良好及以上等次,良好及以上等次数额每达到2个可从中推荐1个优秀等次。按比例推荐良好及以上等次出现小数位的,如果主管部门被评为优秀等次,小数位按进位法取整数,否则按去尾法取整数。
评估结果及等次评定方案依次提请市绩效评估委员会审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六、评估结果的运用
1.评估结果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全市通报。
2.对纳入绩效评估范围的单位,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优秀单位发130%、良好单位发120%、合格单位发100%、不合格单位发80%的标准,在政策范围内分等次发放绩效奖金,奖金按现有工资渠道安排。不合格单位以及承担省绩效评估指标得分排名全省倒数第一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人不予发放绩效奖金。部门管理的科级单位按主管部门标准核定绩效奖金。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引进产业项目完成签约投资额并正式投产的市直单位,增发绩效奖金,具体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被评为绩效优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记功;被评为绩效良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嘉奖。被评为绩效良好及以上、合格、不合格单位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分别确定为20%、15%、10%。部门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挂钩,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统筹安排。
4.年度绩效评估得分在本小组单位中排名最后的,市委、市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在同类单位中排名最后或被评为不合格的,提请市委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对该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单位及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其他奖励项目的评选。对严重失职、渎职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人员,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年度评估结束后,市直考核办向各单位反馈详细的评估结果以及得分、加分、扣分与公众评价情况,作为各单位改进工作的依据,各单位要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