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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制订市直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市直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工作,分类指导市直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在常单位机关及市直其他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服务党的中心工作。
(三)指导市直机关建立健全机关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机关党组织正副书记的考察、任免和培训工作。
(四)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规范机关党组织生活。负责市直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和党内信息库的建设工作。
(五)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六)指导市直机关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研究制订加强监督的措施和办法,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市委反映市直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七)领导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直纪工委)的工作,指导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员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查处和审批科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和案件。
(八)领导市直各部门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九)负责市直单位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