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和中央、省在常各有关单位(机关)党组织:
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常直发〔2009〕1号)精神,现就党费上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09年1月1日起,党费上缴按常直发〔200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党费有留存且直接上缴市直机关工委的单位,必须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党费银行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进行规范管理。
3、各单位上报的《xxx年度党员应交党费统计表》、《xxx年度党员实交党费统计表》,需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U盘)上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不需要上报纸质表格。
4、各单位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每年分当年4月底、7月底、10月底和12月底四次,将一年应缴党费金额汇入市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户名:中共常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账号:1908074929026405453;开户行:工商银行常德市人民路支行)。同时,凭银行缴款单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
5、请各单位于4月20日前将党费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及从事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中共常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