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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05-09访问次数:


  市直和中央、省在常各有关单位(机关)党组织:

  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和市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常组发〔2009〕1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市直和中央、省在常单位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党员交纳党费

  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对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归纳如下。

     (一)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

  1、机关单位党员:机关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减去个人所得税。

  2、事业单位党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减去个人所得税。

  3、企业单位党员: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减去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即离退休人员津补贴财政发放部分);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几种特殊对象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1、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减去个人所得税后按规定的比例标准交纳党费。

  2、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标准交纳党费。

  3、农民党员: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按规定的比例标准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4、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党支部研究,上一级党委提出意见,市直机关工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交纳党费的几种特殊规定: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3、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再逐级上转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上缴

  1、市直和中央、省在常各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和单位党委,市直机关工委直管的各党总支部、党支部,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归口管理的单位的党费直接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2、各单位每季度上缴一次党费。各单位每年应当于4月底前、7月底前、10月底前、12月底前,将应缴党费全额缴入市直机关工委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截留或拖延。

  3、各单位凭缴入市直机关工委指定银行账户的缴款凭证,及时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开具党费收据,与缴款凭证一起作为党费原始凭据。

  三、党费的留存

  市委组织部常组发〔2009〕1号文件对市直和中央、省在单位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的标准作了统一规定。涉及市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基层党组织留成党费标准归纳如下。

  1、留存50%的基层党组织:

  ①市商务局退管中心、市经委退管中心党总支部。按照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数留存50%后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②经各级党组织批准、市直机关工委备案,独立设立的离退休党员党(总)支部。按照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数留存50%后上缴所属党委、党总支部。各党委、党总支部要独立建账,单独管理,确保所留存的党费完全用于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和离退休党员的学习、慰问、党务活动开支。

  2、留存30%的基层党委:

  津市监狱党委、德山监狱党委、武陵监狱党委、市劳教所党委、贺家山原种场党委、市自来水公司党委、市公路局党委、市委党校机关党委、常德财校党委、中央储备粮常德直属库党委、中央储备粮临澧直属库党委、市一医院党委、市二医院党委、市一中医院党委、市妇幼保健院党委。按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数30%的比例留存后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3、留存10%的基层党委:

  ①机关党委:市委机关党委、人大机关党委、政府机关党委、政协机关党委、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检察院机关党委、农业局机关党委、烟草局机关党委、质监局机关党委、药监局机关党委、审计局机关党委。按照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数10%的比例留存后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②直属机关党委:水利局直属机关党委、公安局直属机关党委、交通局直属机关党委、司法局直属机关党委、民政局直属机关党委、文化局直属机关党委、城管局直属机关党委、财政局直属机关党委、粮食局直属机关党委、建设局直属机关党委、商务局直属机关党委、劳动社保局直属机关党委、市委农村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林业局直属机关党委、供销社直属机关党委、工商局直属机关党委、国税局直属机关党委、地税局直属机关党委、国土资源局直属机关党委、房管局直属机关党委、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按照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数10%的比例留存后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4、全额上缴党费的基层党组织:

  ⑴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工委的基层党组织:

  ①机关党总支部:教育局机关党总支部、卫生局机关党总支部、人事局机关党总支部、广电局机关党总支部、畜牧水产局机关党总支部、气象局机关党总支部

  ②直属机关党总支部:环保局直属机关党总支部、物价局直属机关党总支部、体育局直属机关党总支部、农机化局直属机关党总支部

  ③机关党支部:安监局机关党支部、水文局机关党支部、人口计生委机关党支部、规划局机关党支部、贸促会机关党支部、国安局机关党支部、文联机关党支部、残联机关党支部、新闻出版局机关党支部、煤管局机关党支部

  ④归口市卫生局、市广电局管理的党(总)支部。

  ⑤其他单位:常德日报社党委、新华书店党总支部、常德中波台党支部、国家统计局常德调查队党支部、常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支部、省成套局常德分局党支部、君安证券常德营业部党支部

  ⑵全额上缴各(直属)机关党委、单位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各(直属)机关党委、单位党委管理的无党费留成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及市直机关工委的文件精神执行,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并将基层党组织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市直机关工委。

  5、此文件下发后,各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若发生变化,党费留成问题由市直机关工委研究确定。

  四、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对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执行,不得将党费挪用于其他事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奖励党建工作成效突出的党组织;(5)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五、党费的管理

  1、建立党费收缴管理台帐。要做到党员有党费证,党支部(党小组)有党费收缴登记册,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有《党员xxx年度应交纳党费统计表》(每年1月份上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员xxx年度实际交纳党费统计表》(每年12月份上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费收款收据、党费专用帐本。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党员交纳党费、上缴党费、使用党费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便于广大党员监督。

  2、党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应当以党委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要建立健全党费审批、财务管理、督促检查、报告和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市直机关工委将加强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检查。各基层党委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文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解释权属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中共常德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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